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相比,虽然都是法人实体,但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不同,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是以获得最大利润,最高的投资回报为目的;而会计师事务所是属于市场中介组织,主要为社会公众从事审计鉴证服务,同时提供会计和管理咨询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为获得最大利润,而违背行业规定。
(二)公司是“资合”,是资本的集合,谁投资多,谁的股份就大,谁就最有说话权;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合”,是人才的集合,不是谁最有钱,谁就能占大股,谁就能说了算,而是谁专业水平高,谁品德最高尚,谁最有发言权。
(三)公司是以本公司的全部财产开办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款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承担不了赔偿责任,顶多公司破产,股东的投资全无,并不能要求股东在出资额之外进行赔偿;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开办人或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可以出资额为限进行赔偿,而是以自己的全部身价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不能以超过出资额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四)公司一般有法定代表人;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无法定代表人,由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推荐一名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合伙人主持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工作。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无法定代表人,由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推荐一名注册会计师作为首席合伙人主持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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